希望再次邀请有退去强制(非法滞留)经历的配偶来日,并取得配偶者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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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非法滞留(Overstay)等原因被退去强制的配偶, 是否还能再次被邀请来日本——这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在此类情况下,除了通常的配偶者签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之外, 还必须解决“入境拒绝(上陆拒否)期间”的问题。
结论先行说明:即使有退去强制的经历,也并不意味着再次入境日本的道路完全被封闭。 但是,是否仍处于入境禁止期间, 以及在禁止期间内是否存在可以主张例外(上陆特别许可)的特殊情况, 将直接影响整体策略与所需准备的材料。
1. 退去强制后的入境禁止期间(5年・10年)的基本规则
因退去强制而出境的情况下,原则上 在一定期间内不得再次入境日本。 通常为5年的入境禁止期间,但根据具体情况, 也可能被设定为10年。 具体年限将综合考虑退去强制的经过、以往的违法记录、 是否存在重复退去强制等个别因素来判断。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因“配偶是日本人”或“已经结婚”, 并不会自动缩短入境禁止期间, 也不意味着当然可以获准入境。 如果入境禁止期间尚未结束,则必须通过其他法律框架 (即下文所述的上陆特别许可)来争取例外。
2. 首先需要确认的事项:何时出境/适用的是哪种手续
在判断是否具备再次入境可能性之前, 首要步骤是整理并确认事实关系。 具体应确认以下事项:
- 出境(遣返)的日期(这是入境禁止期间的起算点)
- 属于“退去强制”,还是“出国命令”(自行出头、适用简化手续出境)
- 违法内容(是否仅为单纯非法滞留,或涉及伪装、不正行为、刑事案件等)
- 过去是否存在类似违法或退去强制的经历
尤其是,“退去强制”和“出国命令”在表面上相似, 但在法律上的处理不同, 相应的入境禁止期间也可能不同。 即使本人认为是“被强制遣返”, 实务上也有可能是以出国命令形式处理的情况。 因此,如条件允许,最好通过当时的书面资料或官方记录进行确认。
3. 入境禁止期间尚未结束的情形:考虑上陆特别许可
即使入境拒绝期间尚未届满,但仍强烈希望进入日本时, 可以考虑的制度是上陆特别许可。 该制度是指,对于原则上应当被拒绝上陆的人员, 在认定存在特别情况时,例外性地允许其上陆。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存在一个名为“上陆特别许可”的独立申请表格。 在实务中,通常是在签证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的申请框架内, 以仍处于入境禁止期间为前提,申请特别许可。 因此,相较于一般的配偶者签证申请, 理由书与立证材料的整体结构与一致性显得尤为重要。
是否仍存在入境拒绝期间(5年・10年), 以及是否应当考虑上陆特别许可,都会使整体推进方式产生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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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陆特别许可的详细说明与费用
4. 审查中容易被重点关注的要点(特别情况与家庭保护利益)
上陆特别许可具有较强的裁量性, 并不存在“满足这些条件就一定许可”的统一标准。 在实务中,以下几个角度往往成为审查重点。
(1)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反省与再发防止
是单纯的非法滞留,还是涉及不正申请、虚假申报、伪造等情形,
在审查中的评价会有所不同。
同时,能否清晰整理当时的经过,
并具体说明反省内容与再发防止措施,也非常重要。
(2)家庭的保护利益(婚姻实态、子女情况、生活状态)
审查将关注夫妻关系是否在实质上持续存在,
结婚经过是否存在不自然之处,
日本人配偶者的生活状况与扶养能力,
以及在有子女的情况下,对子女生活与福利产生的影响。
需要细致说明为何必须例外性地允许入境。
(3)经过时间与稳定性
自出境以来经过了多长时间,
当前生活是否稳定,
以及日本方面是否已具备充分的接收体制
(住居、生活费、支持体系)等,
也都是重要的判断材料。
5. 应提前准备的材料(立证思路)
在许多案件中,决定成败的并非单纯的“情况说明”, 而是能够支撑说明内容的客观资料。 以下资料通常会作为考虑对象(需根据具体案件取舍)。
・夫妻交往至结婚的经过(时间轴说明、照片、出入境记录、通信记录摘录)
・如为分居状态,分居理由与实际交流情况(出入境记录、会面情况、汇款或生活支援)
・日本方面的接收体制(住居、扶养计划、家庭收支、工作单位资料、存款)
・关于导致退去强制的经过说明资料(当时情况、反省书、具体再发防止措施)
・如有子女,能够体现子女生活状况及抚养必要性的资料
关键并非“提交越多越好”, 而在于整体故事(经过)与资料之间不存在矛盾。 如果说明尚不清晰便简单堆积资料,反而容易显得不自然。 建议先整理时间轴与争点,再有针对性地准备资料。
6. 手续流程与注意事项(避免弄错“申请对象”)
一般流程可概括为: (1)整理情况 → (2)确定方针(等待禁止期满/争取上陆特别许可) → (3)准备材料与撰写理由书 → (4)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等 → (5)签证手续 → (6)入境时的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处于入境禁止期间的案件, 若以普通配偶者签证申请的思路推进,风险往往较高。 例如,对既往违法的说明不足、 接收体制薄弱、交往经过立证不充分等情况, 容易被要求补充材料,审查时间也可能延长。
另一方面,若入境禁止期间已经届满, 相比上陆特别许可, 以普通的配偶者签证(COE)申请来整理, 在实务上往往更为合理。 因此,准确把握“入境禁止期间是否仍然存在”, 是所有判断的起点。
7. 总结:应当等待的情况/应当积极推进的情况
在邀请有退去强制经历的配偶再次来日时, 越是急于推进,难度反而可能越高。 首先应确认是否存在入境拒绝期间, 并区分等待期间届满更为合理的情况, 与因家庭情况等需要考虑上陆特别许可的情况。
无论选择哪种路径, 共通的重要点并不只是“已经结婚”, 而是通过书面与资料, 以有说服力的方式呈现 交往与婚姻的实态、生活的稳定性, 以及结合既往违法情况的解释一致性。
涉及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件, 最优解会因个别情况而异。 尽早整理事实关系, 以稳妥且现实的方针推进准备, 才是实现再次入境日本的捷径。
是否仍存在入境拒绝期间(5年・10年), 以及是否应当考虑上陆特别许可, 将使整体推进方式产生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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